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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发改委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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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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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发改评审〔2024〕41号

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我委******发改委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发改委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委员会

2024年1月25日

附件

******发改委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省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湘发改投资〔2021〕251号)、《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运行办法》(湘政办发〔2023〕38号)、《娄底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娄政发〔2023〕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委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事项,应当履行评估评审程序:

******发改委审批或核报市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发改委审批的项目投资概算;

******发改委审批的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调整概算事项;

4、上述范围内,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组织评审,因时间紧迫争取上级资金的项目可按简易程序办理。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情况简单且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如无需要可以不组织评审。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应当依据项目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以及行业规范、标准等,独立、科学、客观、公正地组织实施,确保评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评审质量达到有关规定的深度要求。

第四条  项目评审通过委托评审的方式进行。委托评审机构的选取通过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采取竞价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因审批时限紧急而且有市政府相关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或市政府领导批示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和涉及个人隐私保护的项目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项目经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通过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直购方式选取评审机构。

第五条  评审资料由项目单位提供,并对其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委托评审前,行审科对项目资料要件完整性进行预审,相关业务科室对报审资料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报告编制的深度等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登记受理并委托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开展评审,对资料不全、程序不合规的项目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缺项。

第六条  评审中心开展项目评审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1、接收行审科或业务科室(因涉密等原因不入窗的项目)送达的评审委托书。

2、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资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对不符合评审条件和不符合评审深度要求的材料,应一次性告知委托科室通知项目单位补齐或重新编制有关材料。15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供合格材料的,项目评审工作中止,评审中心将相关情况书面函告委托科室。

3、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报委领导审批。

4、采购评审机构。

5、与委托评审机构签订《承诺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或《建设工程咨询合同》,明确委托评审机构的义务、责任及权利。

6、组织项目现场踏勘(必要时可邀请行审科及相关业务科室参加)。

7、委托评审机构出具项目审核初稿,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复审后再组织项目单位和编制单位进行对审。

8、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后报委领导审定。

9、评审中心、委托评审机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四方对评审结果进行认定。

10、形成最终评审报告,并向委托科室提交评审成果。

第七条  评审中心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评审,确保出具评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评审质量达到有关规定的深度要求。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过程、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结论,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评审结论作为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时限为:自合格材料提交齐全之日起,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复杂项目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上述时间不含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文本的时间,对于特别重大的工程项目或对于审批时间有特别要求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酌情安排时间。

第九条  评审费用已纳入财政预算,评审中心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接收评审任务后,评审中心按委领导审批同意的评审方案确定评审费用的最高控制价,实际支出以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等平台最终成交价为准。评审中心每半年集中向委党组汇报一次评审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评审中心对中介机构提供的咨询服务进行质量控制和监督。中介机构出现以下行为应按规定追究其责任:出具的评审评估报告文件质量达不到要求、出现严重差错的;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有关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家资金的;弄虚作假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单位利益的;泄露咨询评估过程中所接触和知悉的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利用咨询评估工作便利,通过任何方式谋取不当利益的;擅自对外发表与评估评审工作有关的意见和言论;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评审廉政制度。评审工作人员、项目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及参加项目评审的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政准则,不得领取评审费等任何报酬。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评审回避制度。评审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和项目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如与被评审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项目公正评审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  评审中心及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出具不实评审报告或影响专家正常发表评审意见的,依纪依规处理。

第十四条  市纪委驻委纪检监察组和委机关纪委对政府投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对项目评审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及干预评审客观公正的行为组织调查核实,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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